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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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复核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16  09:15:57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城区、冀州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依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有关规定,现对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保障资格进行复核,有关事项如下。

一、参加资格复核的对象

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首次入住一年以上的保障家庭以及通过复核后续住一年以上的保障家庭。

二、资格复核的责任部门

按照职责权限,由最初受理申请并认定合格的部门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复核结束后,审批部门统一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明确符合条件需继续保障的以及不再符合条件需退出保障的家庭信息,按时限要求按时上报。

三、资格复核的开展完成时间

2019年10月14日正式开始,至2019年12月20日结束,2019年12月27日前上报复核结果。

四、相关工作要求

1、充分利用最新的全国公租房信息系统,认真准确填报保障对象家庭人员相关信息,满足审核录入要求。

2、受理复核申请时,两房中心和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审查公租房管理单位和公租房小区物业提供的保障对象房屋使用、履约等情况的情况说明。

3、复核结束在续签公租房租赁合同时,应明确保障对象主动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变化的义务条款,以及未主动申报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措施。

4、建立完善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审核、监管工作的准确性。

5、积极实行公租房智能化管理,通过电子门禁、人脸识别等科技手段,提升公租房小区的监管水平。

 

                                                               衡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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