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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4-02-01  09:11:43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范围。

(二)公开形式

我局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主动公开:

1.我局门户网站(www.hszj.gov.cn)、“中国衡水”网(www.hengshui.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2.市住建局、市档案馆或市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场所;3.新闻发布会;4.新闻媒体。

(三)公开时限

我局将在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

办公地址:衡水市新华西路299号

邮政编码:0530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8月31日为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2815010    传真(自动):2694494

值班电话:2825599 (24小时)

(二)申请程序

1.申请提出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我局办公室领取或自行网上下载。

《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申请人单次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应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到我局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我局不受理电话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业务。

3.申请处理

我局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及时登记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我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收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姓名

(个人)


单位或职业


法人或

其他组织

  

  


法人代表


联系人或代

   


单位或职业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申请信息情况

  

  


文号


内容描述:

   

   

及用途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申请

所需信息的形式

纸制  电子邮件  告知

获取信息的方式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电话告知

申请人或代理人

名(盖章)


申请时间

         

提出申请方式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当面

收到时间

              

受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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